
王吉祥律师,天津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要约人对于已经发出的愿意与对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临时反悔想要撤回,可以撤回吗是可以撤回,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撤回,超过撤回时间请求要约无效的,是撤销,下面为您介绍要约撤回的条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要约撤回的条件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二、要约撤回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七条至十九条规定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撤回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可撤回要约,要约以到底,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撤回通知才到达被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回,只能撤销,除非是受到邮局等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保险合同订立程序为填写投保单合同承保。保险合同中统一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标准,制定包括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合同有关文书。除了出具保险单为要件,还可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承诺为依据。为您一一介绍。
订立保险合同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这一规定明确了订立合同主体的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部力。而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合同的订立需要邀约和承诺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填写投保单和承保两个阶段:
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或者说,保险合同的要约,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很显然,保险合同的要约与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约在形式上不太相同。在保险合同的实际订立中,往往是保险人把承保危险规范化,订立统一的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标准,制定包括投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单等在内的有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保险合同有关文书,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要填写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单。这样一来,有些人就误以为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要约。其实,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行为,是保险人规范自己业务,方便投保人,招揽生意的作法。投保人填写了保险单并将其送交保险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行为。
承保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从而接受投保的意思表示就是承保,或者说是保险合同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向承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据此,遇下列情况可以推定保险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