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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如何规定合同形式 合同的争议条款应该怎么拟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天津知名律师  Tags: 合同法如何规定合同形式,合同的争议条款应该怎么拟

 王吉祥律师,天津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法如何规定合同形式

  核心内容:合同法如何规定合同形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签订合同,或者口头形式来订立合同。而法律法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候,合同当事人要采用书面形式。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但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关合同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经济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技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航次租船、船舶租用、海上拖航合同都应当以书面订立。其他法律对具体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还有:劳动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以及担保法第十三条等等。我国参加国际公约,也往往对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了规定这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外,没有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少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见,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应当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容易发生争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凡是不违反法律,民事主体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应对合同再规定限制条件。在起草的过程中,有关合同形式条文的写法也数易其稿。考虑到既要适应现实需要,又要提倡当事人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避免口说无凭,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法制化,本条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争议条款应该怎么拟

  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争议条款,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方式,那么争议条款该怎么拟首先,要约定好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若是选择仲裁为解决合同争议的,应当注意选择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等,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选择最佳的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并非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程序,即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争议条款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不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故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合同争议是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决便于执行、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等特点。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中使用得最多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相比较而言具有程序严格、公正、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全面、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等特点。


  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争议提请仲裁,必须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中对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往往会由于不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设置,在合同争议条款中做出以下几种不规范的仲裁协议:


  1、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争议在;合同签订地仲裁解决;、;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本市有关部门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XX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2、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如: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3、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如: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在现实生活中,上述各类不规范的仲裁协议,虽不是一律被认定为无效,但多数会因为无法明确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无法确定仲裁机构而导致无效。


  此外,合同当事人如何对仲裁事项进行规定也是应注意的问题。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项规定不难理解,但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如何针对自身的情况确定将提请仲裁的事项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