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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挂靠服务合同模板 格式条款有几方面的含义?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日 天津知名律师  Tags: 汽车挂靠服务合同模板,格式条款有几方面的含义

  王吉祥律师,天津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汽车挂靠服务合同模板

  现如今,生活中有许许多多的地方都是需要用到合同的,特别是合同标的金额比较大的,如房子、车子等,而汽车如果挂靠在公司的时候,也需要写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本文由为您介绍,关于汽车挂靠服务合同模板。



  汽车挂靠服务合同模板

  企业单位名称:英德市xx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实际拥有、支配、使用人: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书。


  一、现乙方出资购买__型号车辆壹台以甲方名称到市车辆管理所登记上牌手续。车牌号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乙方信函通信地址:__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二、乙方以甲方单位名称使用车辆,名义上是甲方车辆,但乙方才是车辆的实际拥有、支配、使用人。因此乙方在使用该车辆时应办理上岗证和购买社保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车保险等。


  三、甲方为乙方服务免手续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支付该车每年的综合费用元/年。综合费用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偿服务的交通费、安管费、什费和办理定级、季审、营运证年度审、车辆年审。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及理赔。甲方按国家税费标准收取乙方款项为乙方购买路费元/月,运管费元/年,车船税元/年,年票元/年。甲方不垫资购买。


  四、甲方在此合同注明乙方车辆每年月办理年审,月办理季审,月办理定级及季审,月办理营运证年度审,月办理保险,到期月路费的购买。


  五、乙方辆在社会上所发生的一切无法估计的和损失及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和承担,甲方免责。如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讨乙方经济赔偿。


  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乙方必须回公司购买车辆第三者贰拾万以上的保险。且每月八号参加甲方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通过安全学习和考核,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消除事故隐患。


  七、合同期内乙方车辆如需转让、售卖,与甲方协商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如乙方私下转让或售卖甲方名下的车辆,甲方有权追回原车并自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迁出的车辆,甲方不退履约金,迁出所需费有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缴交税费的日期提前十五天以上向甲方交付该车的一切国家税费款项,甲方代乙方购买,如乙方未能按时交纳款项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免责。合同期满,如甲、乙方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延续至下一个合同年限。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以甲方名义使用车辆涉及该车辆的国家税费和合同履约等,因此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金。合同期满如乙方无违约事项的,甲方全额将合同履约金退回乙方。


  十、本合同如出现一方违约,遵约方可向违约方进行必要的罚款。违约方需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而为了避免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为此做出必要的行动或索赔等,由此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和承担。如甲、乙方在履行本合发生争议或纠纷,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贰年,在合同期内甲、乙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名即时生效。


  甲方:英德市xx运输有限公司乙方姓名:


  甲方经办人:身份证号:


  签名日期:签名日期:


  注:如国家有关税费标准有改变,按新标准执行。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汽车挂靠服务合同模板的内容,车辆挂靠服务合同需要写清楚挂靠车辆的基本信息,挂靠服务的相关费用以及合同期限等等,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有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专业律师。





格式条款有几方面的含义?

  核心内容: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等,依中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中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延伸阅读: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2条第2款就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示范文本即示范合同就是事先拟定的。但示范合同对于订约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当事人订约时仅是参照,可以就相关的条款进行协商,而格式条款是不存在协商余地的。正因为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因此,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