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吉祥律师,天津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的时候,且须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要约邀请,即此合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而要约和要约邀请看起来意思相近,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
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而且其中的商业广告同时又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何为符合要约规定,何为不符合要约规定仍不明确,等于兜了一个圈子又回到原来出发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决问题。
看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传统民法里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方法之一。虽然由于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合同的必要条款,缩小了这一方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但在某些时候仍能发挥一定作用。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须具备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例如,一份订单只有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可能成为要约。
出租车开亮空车灯,行业惯例通常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因此乘客上车只需告诉司机目的地即可,无需另行协商。两个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则可能一方;需要300吨;的电报也可以构成要约。
这是法律上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最主要方法。因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很难作为客观的认定标准,合同法专门规定了一项制度使行为人在行为时将其主观目的反映于外部,这就是第14条第2项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的全部内容。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类别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了解其法律规定有利于日常生活。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核心提示: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当今人们生活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利之所至,不法相随,各类购物纠纷也层出不穷。顾客下单后,电商以标错商品价格或无货而撤销订单引致纠纷便是其中一种。现实中不同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大不相同,有的法院认为消费者下单是承诺行为,导致买卖合同成立,电商应承担违约;有的法院认为消费者下单是要约,买卖合同此时并未成立,电商取消订单只承担缔约过失。之所以会出现不同判决是因为对于网络买卖合同究竟何时成立的观点不同。那么,究竟如何判断网络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以及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究竟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用户提交的订单又是要约还是承诺呢
一、网购合同究竟何时成立
关于网购合同究竟何时成立的判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要根据双方作出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要约是向对方做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受要约人一但承诺,双方即完成合意,合同就成立了。
在网购合同中,最大的争议就是网站中展示商品这一行为究竟构成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有观点认为,在网络购物中,电商就其在网站上所售货品之图片、定价及其他介绍等展示,实际上是一种类似寄送价目表的行为,主要目的在于唤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以该价格下单,买卖合同仍然未成立,此时网络商家并不当然承担交付商品的义务;如果网络商家发送邮件通知消费者,或者把货品寄送到消费者手中,合同才成立。
然而笔者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商可以将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所有详细信息展示在网站上,并且即时更新库存,内容明确具体,已经与商品在商店标价陈列出售具有同一意义,其行为应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