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签订买卖房屋居间协议的注意事项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与终止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4日 天津知名律师  Tags: 签订买卖房屋居间协议的注意事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与终止

 王吉祥律师,天津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签订买卖房屋居间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些二手房交易中,经常会出现房东将房子放到中介机构找买家进行二手房交易买卖。那么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作为买房者和卖房者都应该注意什么事项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1、检查中介公司的资质


  查验房屋中介公司资质,了解中介人员的执业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防止出现中介公司员工辞职而出现纠纷,如一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介公司员工将客户部分房屋款项收取后而消失,公司拒绝赔偿但表示可以协助调查,虽然此问题正在解决中,但不能不引起重视。


  2、多渠道了解买卖房产的性质


  作为买方需要了解所要购买的房子是安置房还是商品房,安置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如某地规定三年不允许上市交易。商品房屋是否具备出售资格,;五证;是否齐全,如今开发商因各种原因导致跑路现象已经多发,例如一起购买开发商房屋案件,在房屋开发一半时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


  3、核实买卖双方的资料


  卖家出售房产需要资料应当包括房产证、身份证、房屋内户口信息、银行贷款、有无租赁、抵押等相关资料。买方需要提供身份信息,某地购房还在证明自己社保缴纳情况,银行按揭时个人征信,例如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因为个人征信存在问题导致解除房屋合同案件,原因是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


  4、明确房款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


  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但合同内容已经完全具备合同条件,网签正式合同仅作为房屋买卖的一种形式,所以一定慎重此环节。


  5、详尽交房条款细节


  此环节是纠纷多发重要,尤其卖房人注意付款与过户,一般应当在过户当天先付款再办理过户手续。作为买房人应当注意付款前有无户口处理,银行抵押、法院查封是否已经解除等。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与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生效、失效上有很多独特之处。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生违约,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自动解除,解除合同应由受害方作出选择。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合法成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下:


  主体必须具有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资格。


  标的物必须合法且必须满足融资租赁交易的需要。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它既要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也要求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处于意思自由的状态下。即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


  此外,还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内容的合法也包括形式的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融资租赁合同还应当经过批准或登记后才能生效。当然,这种法律、行政法规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


  因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删节或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在法定的条件下,允许解除租赁合同。


  1、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事实上,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途解约的情形是存在的,并且有日益增多的倾向。


  2、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况,一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应享有解除权,收回租赁物。


  3、有效成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在交付期限届满,出卖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限内仍未交付。如果此时,出租人并未将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则交付租赁物首先是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得以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4、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不负担瑕疵担保义务,因此,即使租赁的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承租人也不能以出租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干预租赁物的选择,则出租人不可免除瑕疵担保义务。当出租人违反其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时,承租人可以向其请求修理、退换等,如果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为上述行为或虽为了上述行为但仍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则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5、出现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解除的情形。


  在融资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致出租人受到损害,出现这种情况时,出租人一般不采取解除合同的手段,而是在客观上有可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继续履行合同。


  因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也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此时,合同终止。如果说合同解除是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非正常形式,那么,期限届满就是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正常形式了。


  按照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享有。而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则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一般有如下几种做法:


  1、退租。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将租赁物按使用后的状态交还给出租人。


  2、续租。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或对本合同通过协议进行变更,由承租人按照一定的条件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3、留购。一般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价款,充抵租赁物的残值,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如果当事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以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则依然归出租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