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固定总价合同的知识,你知道少?违背旅游法的旅游合同霸王条款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9日 天津知名律师  Tags: 固定总价合同的知识,你知道少,违背旅游法的旅游合同霸王条款有哪些

 王吉祥律师,天津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固定总价合同的知识,你知道少?

  核心内容: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


  固定总价合同定义: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违背旅游法的旅游合同霸王条款有哪些

  违背旅游法的旅游合同霸王条款有哪些《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由此而见,生活中;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的条款是显示公平的霸王条款,下面就由在本文详细介绍旅游法依据里的旅游合同霸王条款知识。


  条款1: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款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排除了旅游者权利。


  条款2: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此外,交通延误一般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本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


  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


  条款3: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


  根据《旅游法》第70条、第71条、第80条、第82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


  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本条款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条款4: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


  根据《旅游法》第71条,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组团社承担后可向地接社追偿。


  本条款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